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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

重庆市建筑防水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重庆市建筑防水行业协会;英文名:Chongqing building waterproofing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CQWA。
第二条 本会是由重庆市建筑防水材料生产、销售和建筑防水施工的企业自愿结成的全市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宗旨:
团结和带领重庆市建筑防水行业相关企业,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积极响应党和政府的号召,为重庆市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和谐做出贡献;坚持为建筑防水行业企事业单位服务,为政府服务,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依法维护重庆市防水行业相关企业的合法权益,协调解决他们在生产经营和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组织行业信息交流、经验技术交流,开展业务技术培训学习,提升行业队伍素质,加强行业自律,推动重庆市建筑防水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重庆市民政局的管理,同时接受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等行业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地址:重庆市江北区红黄路10号1904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积极学习国家及重庆市的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政策;
(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诚信自律建设机制,规范会员企业行为,协助政府主管部门推进产品质量监督和管理工作,打击假冒伪劣产品,促进公平竞争;
(三)深入企业调查研究,征求意见建议,收集、整理、分析、反馈行业发展数据和信息,为政府有关部门制定规划、政策、立法等提供依据,为行业健康发展建言献策;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帮助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为会员排忧解难;
(四)参与制修订本行业有关标准并组织贯彻实施;组织专家对行业科技成果、新产品、新技术等项目进行鉴定评估;组织行业技术培训、专业技能教育,推广优质产品和先进技术;
(五)组织行业交流、社会交流和相关产品展览展示,开展业务技术、信息咨询;
(六)鼓励和组织会员单位争先创优,积极进取,为行业争光添彩;
(七)组织会员企业开展社会公益活动,履行社会责任弘扬社会正气,传播正能量;
(八)承担政府部门委托办理的其它事项,做好政府部门的参谋和助手。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会员单位由其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单位行使本会会员或相应职务的权利和履行相应义务。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其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及业务、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纳入本会信息公开事项之列。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及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制定和修订会费收取标准;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监事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监事会工作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审议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会议,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与会员大会届期一致,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成员数不超过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会议,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与会员大会届期一致,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成员数不超过理事会成员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会议,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是本会的监督机构,与会员大会届期一致,由一名监事长、若干名监事组成。监事长及监事不得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兼任。监事会在本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年度工作;
(二)监督检查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和章程的情况;
(三)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情况;
(四)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
(五)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有权提出质询和建议;
(六)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指导单位和有关职能部门反映情况。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每届任期5年,任职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审核、审批本会的财务收入、支出;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收取会员会费标准,须经会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方可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依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监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在每年度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时,由监事会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分别进行年度财务审计、换届财务审计或原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会员大会报告。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本会依照《社会组织劳动合同书(示范文本)》,与本会建立劳动关系的专职工作人员签订和履行用工合同,并依法办理社会保险。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指导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指导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5年6月18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